陕西锦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补充申报债权公告

陕西锦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补充申报债权公告

公开时间:2024-04-26 公 开 人:陕西锦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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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锦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3)锦泰破管字第46号

陕西锦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3)陕01破申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榆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陕西锦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锦泰置业”)破产清算之申请,并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3)陕01破39号之一《关于指定陕西锦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决定》,指定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为锦泰置业的破产管理人。2023年4月6日,《人民法院报》刊登西安中院发布的(2023)陕01破39号之四《公告》,载明:“陕西锦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6月26日前,向陕西锦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管理人将该《公告》公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2023年7月11日,锦泰置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顺利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由于锦泰置业是民营企业,无账务账,出纳更换频繁,内部流水账未作账,外部报税账不能参考使用;锦泰置业没有统一的账目,各项目是项目的账。管理人接收后聘请会计做账同时进行审计。债务人与审计公司向管理人提交的债权人表不一致,债务人锦泰置业提供的债权人表多数没有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另外,锦泰置业债权人人数众多,其中大多数为自然人债权人,客观上存在一债会后才陆续知晓申报债权。考虑到锦泰置业债权人的债权线索梳理较为复杂,难度较大。故管理人经西安中院认可后对在一债会后陆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收取补充申报费用。直至2024年2月,本案债权申报工作暂告以段落。

为了尽快推动锦泰置业破产案件进展,管理人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于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按照《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第五十四节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至法院裁定许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或认可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的债权,基本费用2000元,浮动费用以申报债权总金额为基数,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类案件诉讼费标准的30%以下收取。”及第(三)款的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补充申报的债权,基本费用3000元,浮动费用以申报债权总金额为基数,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类案件诉讼费标准的50%以下收取。”及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基本费用由债权人补充申报时预交至管理人账户,浮动费用从债权人应分配的债权清偿款中扣除,破产人以非货币方式清偿债权的,管理人应扣除非货币财产对应浮动费用金额后进行清偿,或由债权人交纳浮动费用后再进行分配。”之规定,将按照最高标准收取补充申报费用。

管理人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陕西锦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账号:639081345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西安雁翔路支行

管理人联系人:王芸律师(电话:13488356994)、黄晓翠律师(电话:13629286043)、路淞元律师(电话:18991278097),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国际大厦东楼5层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陕西锦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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