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书面核查债权的公告

关于书面核查债权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7-10 公 开 人: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等128家关联公司联合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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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等128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关于书面核查债权的公告

 

       202448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等128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新大等128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及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中融新大等128家关联公司联合管理人(以下简称“联合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联合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2024510日,联合管理人将已审查完成的债权编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此后,联合管理人继续进行债权审查、债权异议处理等工作。对前期暂缓债权、债权申报期满后新申报或补充申报的债权、经债权人或债务人书面异议及联合管理人复核需调整审查意见的债权,经审查本次编制《第一次书面核查债权表》,包括《第一次书面核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表》、《第一次书面核查经审查认为成立的债权表》、《第一次书面核查经审查认为不成立的债权表》。为提高核查效率,降低核查成本,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联合管理人现将前述《第一次书面核查债权表》提交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书面核查。此外,联合管理人编制并公示《第一次书面核查暂缓确认债权表》以供债权人参考


    中融新大等128家关联公司的全体债权人,包括已审查确认的债权人及暂缓确认的债权人,可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会账号和密码(注:对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新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联合管理人将新生成账号和密码并短信告知)于2024725日前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查阅本次提请核查的债权表。


    对本次公示的暂缓确认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联合管理人后续将继续推动债权审查工作,待联合管理人出具审查意见后将另行提交核查。


    若债权人、债务人对本次提请核查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按照《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等128家关联公司联合管理人债权异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联合管理人提出异议;债权人、债务人经核查未提出异议或联合管理人答复异议后未及时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联合管理人将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部分债权予以裁定确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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