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告知书

责任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0-09-24 公 开 人: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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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告知书

  1. 恒景房投强清字第15号

     

    广州市恒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广州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广州市恒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恒景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裁定受理,并指定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市恒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下称“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清算组成立以后,恒景公司将由清算组接管,贵方作为恒景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的各项工作,承担移交账册、资产等法定义务,禁止未经清算组同意私自处置公司财产、偿还债务、签订合同等损害公司的行为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

    清算组已于2020年5月9日根据工商档案中记载的联系方式向恒景公司中方股东广州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方股东广州芳村东方世纪企业发展公司、港方股东香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育民、副董事长吕细成、副董事长伍学景、副总经理伍学谦寄送《接管告知书》,除寄往广州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接管告知书》由其破产管理人签收外,其余的均被退回(注:恒景公司董事吴颂欢、谭丽珠因工商档案未记载联系方式未能发出《接管告知书》)。后清算组调查发现港方股东登记注册地较之工商档案记载发生变更后,又于2020年9月8日向港方股东香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现行登记的注册地再次寄送《接管告知书》、《责任告知书》,但截至今日,前述文件仍因无人收件而滞留在香港长沙湾邮局。

    目前,清算组仅向恒景公司中方股东广州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接管到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外合作经营合同、补充协议、权利转让协议及公司章程。即清算组未能接管到恒景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税务登记证、财务账册、其他文件等重要物品、资料,也未有任何人员或主体向清算组移交资产。

    据此,清算组再次将相关法律责任、后果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印发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三十九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贵方作为恒景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或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账簿、和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不仅可能被法院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清算义务人还可能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特此告知。

                                               广州市恒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09月24

     

    清算组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24

    联系人:钟律师,联系电话:020-375977281862048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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