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5-01-22 公 开 人:三乔煤炭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680次
  • 打印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5)津02破1号

本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申请于2025年1月8日裁定受理三乔煤炭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14日指定天津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三乔煤炭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管理人。三乔煤炭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3月21日前,向三乔煤炭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内江路交口中海大厦12层;联系人:李婷;联系电话:1300136995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三乔煤炭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三乔煤炭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4月3日在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2025)津02破1号公告.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