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决定书

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4-09-23 公 开 人: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3665次
  • 打印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4)粤13破申47号之二

申请人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莞从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2024)粤13破申47号《决定书》,决定对莞从公司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2024年9月19日,莞从公司临时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延长预重整期限的申请》,主要称:莞从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依法开展了债权申报与审查、招募重整投资人、专项审计与评估等工作,现本项目债权申报、专项审计与评估工作已基本完成,临时管理人除申报建工类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已初步审查完毕。关于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工作,截至2024年9月10日,共有八家意向投资人办理了重整投资人的正式报名手续,另有两家意向投资人因项目立项内部审批手续尚未完成正式报名,但已与项目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开展初步尽调。由于本项目涉及交通基础设施,所需重整投资资金高达数十亿元之巨,投资周期达二十年之久,且八家正式报名意向投资人均为国有公司,投资所需的立项、方案制定、资金审批等决策程序和内控流程异常复杂。已报名的意向投资人均表示无法在期限内完成重整投资方案的内部批准手续,要求适当延长预重整时间。管理人了解到,本案银团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对本项目重整成功的愿望较为强烈,且山东高速、上海基建及湖南高速等部分意向投资人对本项目也表现出较大的投资兴趣,其已与银团债权人、债务人等就重整投资方案的设计进行多次较为密切、深入的沟通。银团债权人认为各意向投资人提出的重整投资方案的原则和框架可行,但各方对于重整投资金额仍存在较大分歧,需要一定时间继续磋商并达成共识后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债务人莞从公司及其股东亦希望延长预重整期间,以便各方充分协商,完善重整投资方案。故,临时管理人提出延长本案预重整期间两个月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莞从公司重整投资涉资金巨大,预重整期间尚未达成一致的重整投资方案,为有效维护企业运用价值,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提高重整效率和效果,现本院决定如下:

延长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至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惠州中院延期决定书(延期至2024年11月20日).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