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众鑫果茶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于都县众鑫果茶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11-14 公 开 人:于都县众鑫果茶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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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4-12-27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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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众鑫果茶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2024年1111日,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于都县众鑫果茶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1112日,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指定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担任于都县众鑫果茶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为保证于都县众鑫果茶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申报登记工作合法、有序进行,于都县众鑫果茶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于都县众鑫果茶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债权申报事宜制作如下指引:

一、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债权申报登记表

债权申报登记表须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登记表中盖章处加盖债权人公章,个人债权人本人应在债权申报登记表中签字处签字并捺手印。

(二)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如机构债权人与于都县众鑫果茶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代理申报须提交的材料: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经合法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3)代理人为律师的须提交的材料:授权委托书、所在律所出具的函和律师证复印件。

(三)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各类合同书等证明债权发生的原始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有关债权形成的借条、票据、银行流水、签证单、结算书、农民工资清单、职工工资表及复印件;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执行情况的说明等相关文件;

4.申报人在诉讼中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计算至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于都县众鑫果茶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之日,2024年1111。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复利等分开计算(迟延利息、滞纳金除外);

8.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依据。

特别提示:以上1至8项材料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四)债权申报真实性承诺书。

(五)债权人银行信息、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六)关于对债权申报方式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声明。

(七)《债权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关于同意采用网络(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文书、表决投票声明》

 

二、债权人提交资料的要求

1.债权人提交的资料应一式两份

2.债权人对于都县众鑫果茶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分别提交申报材料(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外);

3.债权申报登记表、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原件,其他材料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同时提交原件核对,原件核对无误后予以返还;

4.对于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材料上加盖机构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材料上签字。

 

三、受理债权申报时间及地址

1.债权申报截止日期:2024年1224日前含本日)

2.申报地址: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达芬奇国际中心5号楼15)。

温馨提示: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前,可提前与管理人电话联系。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赖红霞律师,联系电话:19979720688

吴楠律师,联系电话:18270722632.

4、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于都县众鑫果茶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2月27上午9时,在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15审判庭召开(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于山大道于都县人民法院)

注意事项: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于都县众鑫果茶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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