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津粤煤炭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书

包头市津粤煤炭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9-10 公 开 人: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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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据包头市津粤煤炭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7月17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5年9月3日指定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请该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10月10日前,向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98号金融广场A座17楼;邮政编码:014060;联系电话:15764929775,联系人:贾玉真)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草案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包头市津粤煤炭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包头市津粤煤炭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5年10月31日上午九时在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如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债权人,则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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