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5-29 公 开 人:青岛第三织布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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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2033

申请人:青岛第三织布厂管理人。

代表人:李辉,青岛第三织布厂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241213日作出2024)鲁02033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青岛第三织布厂破产清算一案。2025528,青岛第三织布管理人以青岛第三织布厂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第三织布厂破产清算案已发生的管理人履职支出共计人民币924.13元(不含管理人报酬),青岛第三织布厂现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共计人民0元,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 宣告青岛第三织布厂破产;

二、 终结青岛第三织布厂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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