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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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04-08 公 开 人:成都核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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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强清3号

成都核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各债权人: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郭明杰的申请,于2024327日作出(202401清申1《民事裁定书》,受理成都核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并于同日作出(2024)川01强清3号《决定书》,指定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四川中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清算组,聂生算组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成都核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2024年5月24日前成都核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77号中国太平金融大厦24F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610041;联系人:聂生:18782960358)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成都核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成都核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


附件

2924强清3-决定书(已签章).pdf 下载
2024清申1-裁定(已签章) (2).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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