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接收告知书

接管/接收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5-07-07 公 开 人:广州市帝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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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接收告知书

 

致贵司/阁下:

  2025年3月20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广州市帝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案号:(2025)粤0104清申3号】,指定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清算组(以下简称“本清算组”)。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接收指定后,依法组建了“广州市帝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为王晓盈。

  帝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清算组员、财务清算组员、实际控制人等,应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二日内向帝飞公司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证照、账册、文书等全部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贵司/阁下未依法向清算组移交帝飞公司财产、印章、证照、账册、文书等全部资料,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贵司/阁下可能面临对帝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法律风险。

清算组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31层;联系人:王晓盈;联系电话:020-38306083; 13672417325。

特此告知!

 

广州市帝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77

附件:2025)粤0104清申3《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清申3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8.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29.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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