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绿水青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江西省绿水青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3-07-07 公 开 人:江西省绿水青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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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        

  

 

 

(2023)赣0735破7号

 

 

本院于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作出(2023)赣0735 破申8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江西省绿水青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执转破)。本院决定适用破产简化程 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 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本院在赣州辖区管理 人范围内采取自愿报名参加网上摇号的方式指定江西公仁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定期向人民  法院书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并按照赣高法[2022]64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  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规定,处理

相关事项。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


债务人的营业;

六、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0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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