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昌环境_证章照禁止使用公告

上海立昌环境_证章照禁止使用公告

公开时间:2024-05-24 公 开 人:上海立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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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918日作出(2023)沪011510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上海立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立昌环境)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1024日指定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债务人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已向立昌环境法定代表人、股东、董监高、经营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发布接管通知,但立昌环境有关人员至今拒不配合交接立昌环境的证章照、财务账册等资料,为防止有关人员侵害债权人利益,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有关人员应向管理人移交立昌环境财产、证照章、财务账簿、文书的等资料,不得擅自签订合同,亦不得擅自对外支付款项。无论任何人占有或使用,已构成非法占有,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向管理人移交。

二、      包括立昌环境法定代表人、股东、董监高在内的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使用立昌环境的证章照,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银行的私人印鉴,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等。

三、      自破产受理之日起,管理人未批准立昌环境有关人员使用证章照,未授权任何人员代表立昌环境签署任何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与立昌环境签订的协议无效。

四、      非法占有人向管理人移交之前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与立昌环境及管理人无关。

五、      管理人保留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上海立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0524


如发现任何人违法使用立昌环境证照章等资料的,请向管理人举报。管理人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26楼,联系电话:19102169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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