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细则的报告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细则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4-12-09 公 开 人:重庆市铜梁区龙康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2453次 债 务 人:查看更多债务人详情
  • 打印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细则的报告

重庆市铜梁区龙康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表决通过《重庆市铜梁区龙康商贸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一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人财产实际变价后,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规则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无需再行表决现将破产财产分配细则告知如下: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1.有财产担保债权:1家,债权金额为1,755,897.67

2.普通债权:6家,债权金额为4,089,816.35元,本次无财产可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3劣后债权:共1家,债权金额为7,714.00元,本次无财产可用于清偿劣后债权。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龙康商贸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10,000.00元,全部为担保财产处置款现存于管理人账户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和清偿比例

(一)破产费用

本案破产费用共计3815.00元,包括案件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及管理人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相关规定,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故破产费用的清偿比例为100%。

(二)有财产担保债权

龙康商贸公司可供优先受偿的金额共计6185.00元,具体分配财产组成情况如下:

序号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债权金额(元)

受偿金额(元)

受偿比例(%)

1

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755,897.67

681.00

0.35

 

(三)普通债权

本次可供优先受偿财产之外的财产部分为0元,故本次无财产可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四)劣后债权

本次可供优先受偿财产之外的财产部分为0元,故本次无财产可用于清偿劣后债权。

破产财产分配细则

1.本分配细则的前提《重庆市铜梁区龙康商贸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2.本次分配釆用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若债权人变更账户的,须应于分配方案实施前3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若债权人提供账户错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而导致的损失,由该债权人自负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供或提供错误的账户信息,导致无法收到管理人分配额的均视为不受领,不受领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如发现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  加分配。

5.如最终追加分配的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则不再进行补充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或破产基金。

 

以上破产财产分配细则报经人民法院及全体债权人后实施。各债权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书并提交相应证据。

 

                     重庆市铜梁区龙康商贸有限公司理人

二〇二十二


附件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细则的报告.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