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仁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接管公告

无锡仁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接管公告

公开时间:2023-08-09 公 开 人:无锡仁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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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公

 

无锡仁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

2023年6月28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税务局的申请裁定受理无锡仁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为顺利推进破产清算工作,现特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管理人依法接管无锡仁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现特通知你单位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将下列材料于2023年8月20日17时前移交至管理人,准备材料如下:

(一)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涉及股权变动的各类文件资料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五)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文件资料;

()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资料、公积金缴费资料;

(七)有关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材料;

(八)其它重要资料。

二、自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无锡仁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之日(即2023年6月28日)起,未经管理人书面确认,不得擅自使用无锡仁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印章及证照,且对外不得以无锡仁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名义从事任何法律行为,否则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无锡仁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否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之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玻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无锡仁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管理人

 

O二三年        

 


附件

1裁定书、通知书、决定书、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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