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隆益群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第一次)

常州金隆益群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第一次)

公开时间:2024-11-10 公 开 人:常州金隆益群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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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金隆益群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第一次)

2021)金隆益群破字第66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开法院”)于20211112日裁定受理常州金隆益群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隆益群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1116日指定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与常州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常州金隆益群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3130日,经开法院根据金隆益群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常州金隆益群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原则方案》(以下简称《破产财产分配原则方案》),作出(2021)苏04922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了上述方案。

现金隆益群公司资产已处置完毕,符合分配条件。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金隆益群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原则方案》,制定金隆益群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第一次)》,具体如下:

一、资产变价情况

(一)管理人将金隆益群公司房屋、土地、构筑物、设备等资产与厂区内原承租人常州市国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锡中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佳程色织布有限公司装修搭建及不可移动资产一起在淘宝平台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以下简称“淘宝平台”)拍卖,上述资产于2024813日拍卖成交,成交总价为60,969,930.00元;拍卖成交价按评估价分割后,金隆益群公司对应的资产拍卖成交价为58,956,646.38元。

(二)金隆益群公司持有的常州勤裕印染有限公司70%股权于202347日在淘宝平台拍卖成交,成交价为34,501.00元。

(三)金隆益群公司持有的常州新区士林染料有限公司1%的股权于2023519日在淘宝平台拍卖成交,因竞买人违约,管理人没收拍卖保证金200元;再次上拍后,该股权于202381日拍卖成交,成交价为501.00元。

二、破产财产总额

破产财产总额为60,136,644.88元,其中:

(一)收回的应收款项837,273.52元;

(二)现金及银行存款转入198,979.67元;

(三)资产变价收入58,956,646.38元(其中:设定的抵押物实际变价收入为39,041,950.43元,其他资产变价收入为19,914,695.95元);

(四)对外投资股权变卖收入35,202.00元;

(五)至20241031日的利息收入108,543.31元。

三、已发生的破产费用

本案已产生的破产费用7,004,014.73元,其中:

(一) 管理人履行职务费用:106,626.09元,具体为:

1.办公费用54,937.49元;

2.债权人会议召开费用23,000.00元;

3.邮寄费、公告费用6,190.00元;

4.诉讼费用22,204.00元;

5.银行结算费用294.60元;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资产的费用为5,157,426.64元,具体为:

1.资产评估费用214,860.00元;

2.留用人员劳务费用207,000.00元;

3.金隆益群公司厂区安保等费用1,085,186.76元;

4.金隆益群公司厂区财产保险费用80,800.00元;

5.破产受理后金隆益群公司产生的房产税545,809.59元;

6.金隆益群公司厂区内污染物及危废治理费用2,943,138.00元;

7.水资源费、工程水费80,632.29元。

(三)金隆益群公司破产案件受理费171,242.00元;

(四)档案保管费用75,720.00元;

(五)本次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由经开法院确定按1,493,000.00元计收,本次分配管理人报酬按照本次清偿的破产财产总额计算(破产财产总额60,136,644.88—抵押债权清偿金额30,994,900.77—预留费用9,585,000= 19,556,744.11元)。预留费用在后续支付破产费用及清偿债务时,再按法律法规规定计算收取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

四、共益债务

本案暂无。

五、预留费用

(一)预留税费9,000,000.00,主要用于破产财产变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目前税务部门正在核定中, 最终以税务部门核定金额为准。

(二)预留10,000元案件后续产生的工商税务注销费用、邮寄费用及公告费用等必要支出。

(三)预留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575,000.00元。

上述预留费用合计9,585,000.00元,在本案全部清算完毕后,该预留费用如有剩余,将按《破产财产分配原则方案》规定的分配方法进行补充分配。

六、破产财产的分配

(一)特定物担保债权分配的比例及金额。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确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抵押债权金额30,994,900.77元,抵押物实际变价收入为39,041,950.43元,因此,抵押债权清偿比例为100%,抵押债权清偿金额30,994,900.77元。

(二)破产财产第一、二、三顺序的分配比例及金额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可供第一、二、三顺序债权清偿的破产财产为12,552,729.38元。

1.第一清偿顺序债权: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7,646,814.61元。主要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该顺序债权清偿比例为100%,清偿金额7,646,814.61元。该类债权部分已由第三方先行垫付给职工,因此对于职工已收取的第三方垫付的款项由管理人在本次分配时直接扣除后支付给垫付方。

2.第二清偿顺序债权:税收债权

税收债权计2,473,753.35元,该顺序债权清偿比例为100%,清偿金额2,473,753.35元。

3.第三顺序:普通债权

已由经开法院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及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为203,622,888.78元,待裁定确认2户债权计775,838.52元(管理人先预留,待经开法院裁定确认后再进行分配),合计普通债权金额为204,398,727.30元。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经第一、二清偿顺序债权清偿后,余额为2,432,161.42元,不足以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根据上述规定,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19%

七、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一)破产财产分配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管理人将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清偿款;

(二)管理人在实施分配时,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债权人提交的银行账户内,其中单位债权人按照确定的债权额凭发票(破产受理前有尚未开具的发票需一并开具)、收据等办理支付手续;

(三)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金额提存。在生效条件成就或解除条件未成就时,分配给债权人,反之按分配顺序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已经被各级人民法院查封的债权对应的分配额,管理人提存后由相应的人民法院处置;

(五)相关债权人涉及共同担保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其他应承担的款项,管理人将在本次分配时核定扣除;

(六)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由管理人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八、后续分配事项

上述方案为金隆益群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第一次),系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金隆益群《财产分配原则方案》制定。

后续管理人获得的金隆益群的其他财产,将仍按上述分配原则、顺序和办法,由管理人直接制作分配实施方案告知债权人并报经开法院备案后即进行分配,后期的分配仍将分配原则方案执行。

 

 

 

 

常州金隆益群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附:

常州金隆益群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实施表 


附件

金隆益群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第一次).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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