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权申报指引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权申报指引

公开时间:2024-07-16 公 开 人: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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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债权申报指引


  2024年6月25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为帮助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保证债权申报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管理人就债权申报事宜制作如下指引:

   

一、申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时对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下称“石蜡化工”或“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除外。

   

  二、受理债权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申报时间

  本案确定的债权申报截止日为在2024年9月28日。

  鉴于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0日上午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且债务人可能存在的债权人数量多,债权审查工作的工作量较大。为维护您的的合法权益,请尽可能提前申报,切勿延误。

  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债权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破产清算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二)债权申报方式

  本次债权人可采取邮寄申报的方式申报债权,负责处理本次债权申报事宜的管理人联系人及电话:庄律师15566869202;

  邮寄申报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收件人:庄律师;电话:15566869202。

  本次邮寄申报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同时单位债权人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签字或捺印。管理人在对债权进行后续的审核过程中,会随时要求债权人对重要或者存疑的债权申报材料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债权人不予配合的,管理人将不予确认债权。同时,邮寄申报不得采用到付方式,否则管理人不予接收。

   

  三、债权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及登记表

  1、请认真阅读本指引后填写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登记表必须填写完整,债权申报登记表所列项目中不存在的情况请填写“无”。

  2、债权申报登记表的债权信息中的数额应以大写+小写的方式填写,如填写的债权合计金额与分项金额合计数不一致的,将就低确定债权申报数。

  利息、违约金的计算应于债权申报说明中详细列明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明确计算的基数、计算期间起止日以及实际天数、具体金额等,计算基数或标准发生变动的应分段计算。同时,债权人应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滞纳金等分开计算。

  3、申报优先债权的,应于债权申报说明中详细阐述申报优先债权的依据,未予明确说明的,将视为未申报。

  4、债权人应当将申报债权的形成原因、履行情况、现状、最后一次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时间等信息于债权申报说明中描述清楚,未填写的将视为从未主张过债权。

  5、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等的,计算至法院裁定受理之日(即2024年6月25日)。

  6、为确保破产清算工作中的相关文件、信息能及时高效地送达,请按照债权申报登记表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送达方式和收款账户。债权人会议等重要的事项需要通知申报人的,管理人将按照债权申报登记表中确认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优先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应填写能够及时收到相关电子邮件的电子邮箱);若无法送达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7、债权申报登记表中申报人填写的收款账户信息,应填写本人(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并保证账户信息完整、准确且有效。若收款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二)承诺书

  申报人应保证本次申报的债权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未采取任何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捏造债权的行为,未故意隐瞒债权已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如有不实,申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证明申报人基本情况的材料

  申报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申报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函。

  (四)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明文件

  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转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

  2.若债权有担保的,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明等担保原始材料。

  3.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须提交执行法院关于案件执行情况的证明材料,明确执行环节是否获得清偿以及具体清偿金额。

  4.债权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做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7.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涉及工程款或材料款的,应另行提供债权形成明细表,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款金额、尚欠工程款余额、送货金额、送货日期、已付款金额、付款日期等,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相应的工程项目合同、材料购销合同、结算资料、送货单以及收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8.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涉及商业汇票的,应另行提供商业汇票产生或流转的基础合同、纸质商业汇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或电子商业汇票的银行系统打印件,如涉及被追索的,还应当提供已经清偿后手票据债务的相关证据。

  9.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的其他原始材料。

  以上债权申报应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石蜡化工债权申报资料》。

  (五)提交资料的要求

  1.提交的材料统一按照A4纸张的规格提交,所有材料(含证据材料)单位债权人须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债权人须签字并捺手印。

  2.同一债权人对石蜡化工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合并申报。但应在债权申报说明中详细说明合并后总额的构成情况,包括每一笔债权形成的时间、事由、金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如申报人有多笔债权或其他原因一份债权申报说明无法填写清楚的,可以每个债权填写一份债权申报说明。

  3.要求提供原件的,应当按要求提供原件;要求提供原件核对的,原件现场核对无误后予以返还。

  四、其他事项

  本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执行。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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