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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1-08 公 开 人:广东源昌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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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源昌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粤06083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下称“受理法院”)已于20241223日裁定受理东莞市浩哲木业有限公司对广东源昌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为广东源昌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现管理人就本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债权申报事项

广东源昌家具有限公司(下称“该企业”)的债权人应在202537日前向广东源昌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将对依法申报的债权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

债权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分配或者执行完毕的部分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补充申报的债权人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关于债权申报具体事项,详见《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法律规定。

 

二、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根据受理法院公告,本案定于2025314日上午9时在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三、关于该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该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上述规定向该企业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四、关于该企业的义务

该企业应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或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人民法院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请该企业准备好有关材料,待管理人接管时直接向管理人移交前述材料。

该企业依法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关于该企业负担的其他义务,详见《法律义务告知书》及相关法律规定。

 

五、关于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其他义务,详见《法律义务告知书》及相关法律规定。

 

六、该企业有关人员的配合接管义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负有配合管理人接管该企业的义务。现管理人就接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人员即日起主动联系管理人,说明该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劳动关系情况、税务状况等有关情况;

(二)准备好该企业的有关证照、印鉴、资产权属证明文书,该企业财务资料(含总账、明细账、财务原始凭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该企业涉案(含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相关文书,该企业受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的相关文书等企业有关资料,并于2025117日前向管理人移交上述材料。

具体接管事项及其他义务,详见《接管通知》、《法律义务告知书》及有关法律规定。

 

七、关于该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的提示

因该企业未提交职工名册等材料,管理人目前尚未能查明该企业职工名单、联系方式、拖欠职工劳动报酬或相关费用的情况,为保障职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建议该企业职工主动与管理人取得联系,提供职工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拖欠相关费用的证明材料,并关注“利合律师”微信公众号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https://pccz.court.gov.cn)以及时获取管理人发布的该企业职工债权表以获悉管理人对该企业职工债权确认情况。

 

八、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何瀚铭、谢飞军;

联系电话:1802418979618024181135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置业广场31801号;

邮政编码:528300

 

特此公告

广东源昌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18日    

附:其余事项及附件文件,请查看附件PDF文件下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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