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债权补充申报审查及异议债权复核情况等的工作报告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债权补充申报审查及异议债权复核情况等的工作报告

公开时间:2020-05-10 公 开 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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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债权补充申报审查及异议债权复核情况等的工作报告

 

2018)威华东破管字第5-3

 

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区人民法院)根据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公司)的申请,于2018925日作出(2018)鲁1092破申3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破产人)破产清算,并于2018926日作出(2018)鲁10925决定书,指定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担任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据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继续接受债权补充申报,并对异议债权进行了复核,现将债权补充申报审查及异议债权复核情况报告如下:

 

一、债权补充申报及审查情况

(一)债权的补充申报与受理

1、债权补充申报受理

为方便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设立了两处债权申报地点,分别为破产人办公楼一楼(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崮山路555)和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9号海港大厦9901)在受理债权补充申报时,管理人指定专门人员组成债权申报受理和审查小组,对债权申报资料进行了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人主体是否适格、提供的书面资料是否全面、提供的书面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在债权申报材料中填写的内容是否合格、准确、完整等。

2、债权补充申报情况

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定的工作流程接受债权补充申报,对债权申报材料进行接收及形式审查后,按受理申报时间顺序进行逐一登记,并制作了《债权申报登记册》,对债权申报的基本信息进行录入、编排,使债权补充申报情况清晰明了。

截至202059日,有效补充申报的债权共2户,该2户债权都是普通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18940.50

根据破产人财务账面记载,有部分债权人尚未申报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

1、债权审查规则

补充申报的债权审查规则同管理人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的债权审查规则(详见附件一)。

2、债权审查方法

对于补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初步审查:

1)将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

2)证据材料保存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向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核实;

3)调查破产人与申报债权相关的财务资料及档案材料;

4)由管理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就债权申报相关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询证函》;

5)向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6)要求债权人提供债权补充申报的事由及债权金额形成的书面说明;

7)向债权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制作调查和询问笔录;

8)其他有利于查明债权的方法。

3、债权审查内容

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后,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时效性等进行全面审查:

1)真实性

管理人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及债权的金额进行审查、核实。

2)合法性

管理人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审查。

3)关联性

管理人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与破产人存在关联关系进行审查。

4)时效性

管理人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限等情形进行审查。

4、债权审查步骤和阶段

管理人在接收债权补充申报后,分两个阶段进行审查,即债权初步审查阶段和债权审查确认阶段。

第一阶段:债权初步审查

在此阶段内,管理人对每笔债权提出审查意见并载明审查依据及沟通过程;对于个别无法定性或者债权构成复杂的、债权金额较难认定的债权,管理人联络债权人进一步补充申报资料。

根据初步审查结果,管理人对每一笔债权形成《债权确认表》,并将《债权确认表》提交债权人进行确认;同时,将债权审查意见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仍有异议,管理人告知债权人有权在收到债权表之日起15日内向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阶段:债权审查确认

管理人根据债权人对《债权确认表》的确认或反馈意见进行复查,编制并最终形成《债权表()》(详见附件二)作为管理人债权审查的书面文件,提交全体债权人核查。同时,针对每一笔债权制作《补充债权审查意见书》,作为管理人底稿留存。

(三)补充债权审查结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管理人审查,对已有效补充申报2户债权形成审查结论如下:

管理人经审查认为,补充申报的2户中,其中成立的债权为2户,该2户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为18940.50,均为普通债权,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金额为18940.50元(其中本金18940.50元,利息0 元)。

 

二、异议债权及复核情况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共有5户债权人就6笔债权提出异议,其中布勒莱宝光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公司)就其2笔债权提出异议,并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案尚未审结;其他4户债权人就其各自的1笔债权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在管理人复核期间,北京京航鸿运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将其申报的债权额由48万元变更为39.4万元,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了其债权申报。为此,管理人需复核的异议债权共4户、5笔。

管理人经对上述4户债权人提出的5笔异议债权进行复核,认为成立的债权3户,该3户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额共计1203577.24元,管理人经复核确认的债权额共计827403元(其中本金827403元,利息0元);对于莱宝公司提出的2笔异议债权,暂确认为待定债权。管理人将于该案审结后对莱宝公司的该2笔债权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债权核查办法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告,不再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或书面邮寄债权人进行核查,届时请债权人根据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公告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债权核查。

 

三、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情况

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核对,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一)中记载的101、债权总额为387789946.75元的债权无异议,经管理人申请,经区人民法院于2019215日作出(2018)鲁109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上述101笔无异议债权(详见附件三)。

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核对,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二)中记载的13笔、债权总额为72151612.43元的债权无异议,经管理人申请,经区人民法院于20191212日作出2018)鲁10925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上述13笔无异议债权(详见附件四)。

 

以上为管理人对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补充申报债权审查、异议债权复核等情况的汇报,现将《债权表(三)》提交未足额受偿的全体债权人书面核查。同时,管理人将该报告及相关附表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告。

经该全体债权人书面核查无异议后,管理人将提交经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报告。

 

  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00年五月九日

 

 

附件:

一、《债权审查规则》;

二、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三);

三、(2018)鲁10925号《民事裁定书》及无异议债权表(一);

四、(2018)鲁10925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书》及无异议债权表(二)



附件

附件4-裁定确认债权表(二).pdf 下载
附件3-华东重工无异议债权裁定(1).pdf 下载
债权审查规则.pdf 下载
附件2-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债权表三-终版.pdf 下载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债权补充申报审查及异议债权复核情况等的工作报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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