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卉昌盛受理破产裁定书

中卉昌盛受理破产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5-26 公 开 人:中卉昌盛(安阳)商砼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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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5破申2号

申请人:孟祥楷,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五巷1号院19排1号。

申请人:马凤晨,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街24号。

被申请人:中卉昌盛(安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韩陵镇西大佛村韩陵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宋必合。

经申请人孟祥楷、马凤晨申请,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522执3735号、(2024)豫0522执2671号决定书,以中卉昌盛(安阳)商砼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孟祥楷与中卉昌盛(安阳)商砼有限公司工资经济纠纷一案,安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安县劳人仲裁字【2023】第80号仲裁裁决书,中卉昌盛(安阳)商砼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孟祥楷工资共计27780元。裁决书生效后,因中卉昌盛(安阳)商砼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孟祥楷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3)豫0522执3735号。马凤晨与中卉昌盛(安阳)商砼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522民初8515号民事调解书,中卉昌盛(安阳)商砼有限公司应于2024年2月6日前支付马凤晨工资3714元,2024年5月31日前支付14000元,2024年7月31日支付14000元为清。调解书生效后,因中卉昌盛(安阳)商砼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马凤晨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4)豫0522执2671号。经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发现中卉昌盛(安阳)商砼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已停止经营,中卉昌盛(安阳)商砼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涉及26起执行案件和37起诉讼案件,存在严重的资不抵债情形。

另查明:中卉昌盛(安阳)商砼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4月26日,注册资本为86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现法定代表人为宋必合。

本院认为,申请人孟祥楷、马凤晨均系中卉昌盛(安阳)商砼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中卉昌盛(安阳)商砼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经孟祥楷、马凤晨申请,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孟祥楷、马凤晨对中卉昌盛(安阳)商砼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宁小昆

李建军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户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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