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人向实创装饰工程江苏有限公司股东、负责人 提起诉讼的征询函

关于管理人向实创装饰工程江苏有限公司股东、负责人 提起诉讼的征询函

公开时间:2022-05-05 公 开 人:实创装饰工程江苏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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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理人向实创装饰工程江苏有限公司股东、负责人

提起诉讼的征询函

 

实创装饰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因债权人包玉才的破产清算申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21 年121日裁定受理实创装饰工程江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1)苏010225],并通过随机摇号方式选定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实创装饰工程江苏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实创公司财产、职工债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接收债权申报及审查,并于2022223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管理人前往银行、工商部门、与实创公司股东、负责人联系等情况,管理人现将实创装饰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创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查情况报告如下,并向全体债权人征询通过诉讼方式追缴股东出资、主张损害赔偿的意见。

一、注册资本相关情况

根据实创公司工商信息显示,实创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7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发起人股东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9%,认缴出资额为495万元)、周利华(持股比例1%,认缴出资额为5万元)。2012年6月30日,周利华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陈曦;2018年5月9日,陈曦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顾新平;2018年5月9日,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实创家装(北京)有限公司。2018年7月23日,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朱国祥。现朱国祥为实创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熊韬为实创公司监事。

二、管理人调查情况

根据管理人调取的实创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显示,2012年2月1日实创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为分两次缴付,首次支付金额为200万元,由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98万,周利华出资2万元。2012年2月22日,南京苏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鹏会验字(2012)2-353号验资报告,实创公司收到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周利华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200万元。

2018年5月9日实创公司章程修正案将公司章程第七条的出资时间由2014年3月3日更改为2018年4月20日。对于剩余300万元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因工商内档并无相关的验资报告,管理人未实际接收到实创公司完整财务账册,实创公司也无实际负责人与管理进行工作交接,实创公司股东在收到管理人向其督促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明确出资金额及时间材料的通知后,至今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实缴情况,部分股东管理人至今无法联系上,故管理人无法认定剩余300万注册资本已经实缴。

三、管理人交接、催缴情况

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积极联系实创公司负责人,组织交接。但是现实创公司并无实际经营场所,也无相关负责人,管理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实创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等书面邮寄《通知函》,告知其尽快向管理人移交实创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截至目前管理人未收到任何回复。管理人联系实创集团公司负责人孙威、实创公司原负责人顾新平等人移交相关材料,均称公司早已不经营,相关材料不知去向。故,实创公司并未向管理人移交任何相关财务资料。2022年4月18日,债权人艺高康体(南京)有限公司发现实创公司遗留在其租赁房屋内的部分财务记账凭证等资料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前往艺高康体(南京)有限公司接收了该部分财务记账凭证等资料。

管理人向实创公司股东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实创家装(北京)有限公司、朱国祥、陈曦、周利华、顾新平等送达《催缴函》,通知其应向实创公司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如已经缴足上述注册资本,应向管理人提交相关材料予以证明,截至目前管理人未收到任何回复,亦未收到相关补缴的出资款项。

四、涉及的诉讼问题

1.向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实创家装(北京)有限公司、朱国祥、陈曦、周利华、顾新平等提起出资责任纠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目前,根据管理人未能查询到实缴出资的验资报告,也无任何显示实创公司股东已经缴纳出资的材料。故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其中: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实创家装(北京)有限公司、朱国祥应补缴出资297万元;陈曦、周利华、顾新平应补缴出资3万元

2.向朱国祥、熊韬提起损害赔偿责任诉讼

实创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朱国祥、监事熊韬均系实创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员,目前两人均下落不明,因其未能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实创公司财产状况不明,同时造成实创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无法查找,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该两人行为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规定,管理人有权实创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祥、监事熊韬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

五、相关法律风险

现将上述诉讼可能涉及的风险向各位债权人进行释明,由各债权人决定是否同意提起诉讼。

1.因管理人未交接到完整会计账簿等财物资料,不排除股东已经实际缴纳的可能性,若股东举证完成出资,出资责任纠纷诉讼将会面临败诉风险。

2.若管理人提起诉讼,即使法院最终判决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负责人赔偿相关损失,在后续执行过程中也存在执行不到财产的可能。经管理人查询,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终本案件136件,均未履行,未履行债务总金额9496.664万元实创家装(北京)有限公司目前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终本案件27件,均未履行,未履行债务总金额2.21927977亿元;朱国祥、熊韬至今下落不明,朱国祥目前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3.出资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管理人拟以诉讼标的300万元提起诉讼,案件受理费约为15400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经管理人审查认定,实创公司目前债权总额约为450万,另有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等,管理人拟以诉讼标的500万元提起诉讼,则案件受理费约为23400元左。同时,需缴纳公告费约4800元,以上总计约43600元(实际金额以法院收费为准)。因管理人至今未能接收到实创公司的任何财产,无法提供诉讼费用。如全体债权人或部分债权人同意诉讼议案,则需要投同意票的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占同意债权总额的相应比例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该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在管理人接收的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但若管理人未能接收到破产财产或收到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该破产费用,则相应损失由支付诉讼费用的债权人自行承担,任何情况下管理人不承担返还或赔偿责任。

4.目前除顾新平外,其他股东均无法联系,若对其提起诉讼,可能需要进行公告,诉讼耗时较长。

5.实创公司股东、公司高管提起诉讼仅是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自身专业知识作出的判断,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各位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专业人士咨询等方式对是否需要管理人提起诉讼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处置,管理人不对案件结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综上,是否需要管理人对实创公司股东、负责人等提起诉讼,请全体债权人投票表决。若无人同意,则管理人不再提起该诉讼。本破产案件终结后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实创装饰工程江苏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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