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追缴出资的征询意见函

关于是否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追缴出资的征询意见函

公开时间:2024-09-03 公 开 人:嘉禾吉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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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追缴出资的征询意见函

2024)吉立破管字第5 

嘉禾吉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立电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吉立电子公司自行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0523日作出(2024)湘10破申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吉立电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0604日作出(2024)湘1032号决定书,指定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曹鹏宇为负责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全面开展工作,对吉立电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审查和清理。

一、关于出资缴纳及管理人发函追收情况

根据管理人向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阅的吉立电子公司工商档案以及公司财务账册资料显示

(一)吉立电子设立于20170619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2018622日,该公司市场主体类型、股东分别发生变更,将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雷恩和、史光录变更为雷恩和;201993日,该公司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等)、法定代表人、股东雷恩和全部变更为罗贵婷;同日,又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等)罗贵婷变更为李小女;20211213日,该公司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等)李小女变更为雷太秀。股东罗贵婷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出资比例100%

(二)吉立电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总额100万元,股东罗贵婷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额,工商内档无验资报告,且工商登记也未公示实缴注册资本金额。

(三)根据管理人调查的吉立电子公司开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账户:60937716152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珠泉支行账户:1866370104000242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账户:1864090104001585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账户:43050170753600000464,均未显示股东罗贵婷有履行出资义务。

(四)根据管理人查阅吉立电子公司财务账册资料,发现吉立电子公司前股东雷恩和、史光录分别于2017831日以现金实缴出资15万元(20178月份第壹册,凭证号:记-1)、2017930日以现金实缴出资10万元(20179月份第壹册,凭证号:记-4),但上述出资事实除了记账凭证外,没有其他证据材料佐证,没有在工商登记中予以公示,也没有相应金额的印花税缴纳记录可查。管理人已向罗贵婷核实,上述以现金方式出资的25万元,没有任何财务凭证能够证明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亦不清楚出资是否属实。

(五)吉立电子公司和罗贵婷于2020327日共同在中国建设银行贷款的100万元,罗贵婷向管理人陈述全部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据查,该100万元贷款发放后全部转账至罗贵婷名下,但吉立电子公司20178月份-202312月的会计凭证及财务报表显示,公司经营期间每月均有固定应收账款,生产经营成本主要为员工工资及水电费,结合《资产负债表》可知,公司每月收入完全能够满足日常经营所需开支,不存在需要贷款100万元维持生产经营的情形,罗贵婷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100万元贷款的用途,无法认定罗贵婷以上述100万元贷款完成了实缴出资义务。

根据上述资料,管理人初步认为,吉立电子公司股东罗贵婷存在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024723日,管理人通过微信聊天向罗贵婷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但罗贵婷至今未履行缴付义务,也未向管理人提供出资有关证据。

二、关于提起诉讼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诉讼费金额

如提起诉讼进行追收,需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为13800元。具体如下: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吉立电子公司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266979.67元,其中69309.31元债权性质为税收债权,1197670.36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该债权额已超出吉立电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总额100万元,如提起诉讼进行追缴,最多可在100万元金额范围内起诉,应向人民法院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约为13800元(仅为一审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以人民法院确定的诉讼费为准)。

(二)债权人垫付诉讼费的必要性

根据吉立电子公司的银行流水显示,公司的银行存款仅154.41元(此金额为银行流水显示余额,需对账户销户才可提取,期间产生的费用和利息暂不能查询),并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等。如通过诉讼方式追缴出资,须以债权人垫付诉讼费用作为前提条件。

(三)提起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

1.因吉立电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罗贵婷未移交吉立电子公司任何财产,提交的财务账薄等证据材料不能完整体现股东实缴出资的事实,不排除吉立电子公司股东已部分缴纳出资款项的可能。如依据管理人掌握的现有证据以诉讼方式进行追缴,存在诉讼请求最终无法被人民法院全部支持的法律风险。

2.管理人通过约谈罗贵婷本人,发现公司原有设备机器现已全部变卖,变卖的款项汇入罗贵婷个人银行账户内,全部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即便提起诉讼追缴出资胜诉,不排除无法执行到罗贵婷财产的可能。

3、经管理人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吉立电子公司股东罗贵婷除了与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嘉禾支行的涉诉案件外,已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案号: 2023)湘0103民初13778号。即便提起诉讼追缴出资胜诉,也可能难以执行到股东罗贵婷的财产。

综上,管理人征求各债权人的意见,请于收到本征询意见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附件《回执》邮寄回管理人处。

如在管理人指定期限内不予回复或虽回复但未发表明确意见的,视为不同意垫付诉讼费,并同意管理人不提起追缴出资诉讼。

同意垫付的债权人须按照债权比例垫付诉讼费用(若仅有一名债权人同意垫付的,则该同意的债权人应垫付全部诉讼费),并在收到管理人缴款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相关款项支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否则,仍视为不同意垫付诉讼费,并同意管理人不提起追缴出资诉讼。

如无债权人愿意垫付,管理人将不再提起追缴出资诉讼。管理人特别提示:通过诉讼及执行程序最终实际获得的出资款项,归入吉立电子公司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嘉禾吉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

1.回执

2.管理人联系人:傅日辉,联系电话:18569482322,联系地址:郴州市青年大道306恒大帝景41817(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

 

 

附件

 

关于是否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追缴出资的征询意见函(回执)

 

嘉禾吉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作出的《关于是否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追缴出资的征询意见函》,我(我单位)已收悉,我(我单位)对是否愿意垫付诉讼费,回复管理人如下:(请勾选口、其中一项,多选或不选视为无效)

 

1、愿意垫付诉讼费;

2、不愿意垫付诉讼费。

 

特此告知

                               债权人:

                                        

 

 

 

请将本回执寄回管理人:傅日辉,联系电话:18569482322,联系地址:郴州市青年大道306号恒大帝景41817室(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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