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广州宏昌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核查移交公司资料及释明责任的通知

关于要求广州宏昌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核查移交公司资料及释明责任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0-06-25 公 开 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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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1218日出具(2019)粤01清申2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宏昌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017日出具(2020)粤01强清45号《决定书》,指定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郑怡玲)担任广州宏昌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清算组需对广州宏昌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宏昌公司”)进行全面接管,请广州宏昌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合清算组接管工作(清算组联系方式:李伟杰,15692433399,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第3302-07单元)。清算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贵方收到本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主动向:

1、宏昌公司的全部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专利证书等权利凭证、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等);

2、宏昌公司的全部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3、宏昌公司的全部账簿(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审计报告、全部会计凭证等);

4、宏昌公司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不动产权利登记证等);

5、宏昌公司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明细;

6、宏昌公司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明细;

7、宏昌公司与职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8、宏昌公司的债权清册;

9、宏昌公司的债务清册;

10、宏昌公司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11、宏昌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

你方作为宏昌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依法应向清算组全面移交宏昌公司全部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你方未能全面移交或者隐匿、销毁上述资料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之规定,你方将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广州宏昌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法律法规: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人民法院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的规定,判定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责任时,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相关主体的义务内容和责任范围,不得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来判定相关主体的责任。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系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指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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