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鑫公司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关于龙鑫公司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10-26 公 开 人: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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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之规定执行职务,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景德镇中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指导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景德镇中院、管理人在收到债务人股东制作的《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后,于2025年1015日下午14时30分依法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五次债权人会议。会前管理人已经通过电话、微信、邮寄送达等方式通知了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本次会议对债务人股东制定的《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管理人对收到的表决票在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监督下现场进行唱票、计票并对会后投票情况进行了公示,现将第五次债权人会议有关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依法进行公告。

一、关于本次债权人会议议案表决基本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及表决议案:债务人股东制定的《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本次债权人会议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数额及法院决定的临时债权额为依据进行表决。对于本次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事项需要进行分组表决,本次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06名,代表的债权金额: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00,000,000.00元;2.有优先权建设工程款债权组代表的债权金额为42,020,280.79元;3.普通债权组代表的债权金额为743,967,760.88元。

二、关于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统计情况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同意票:0票;

反对票:1票;代表的债权总额为100,000,000.00元。

(二)有优先权建设工程款债权组

同意票:10票,代表的债权总额为28,886,204.80元;

反对票:2票,代表的债权总额为8,165,400.58元。

同意的债权人人数占该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人数的比例为83.33%,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比例为68.74%。

(三)普通债权组

同意票:58票,代表的债权总额为679,541,409.48元;

反对票:3票,代表的债权总额为9,157,717.40元。

同意的债权人人数占该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人数的比例为95.08%,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比例为91.34%。

三、关于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

经依法表决,本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各组表决情况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有优先权建设工程款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3.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法律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因此,本次债权人会议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关于其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岀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0月25日

 

附:1.第五次债权人会议债权分组投票统计表

    2.第五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表决票。


附件

2.第五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表决票.pdf 下载
1.龙鑫公司债权人分组投票统计表-第五次债权人会议.xlsx 下载
关于龙鑫公司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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