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581破142号决定书

(2025)苏0581破142号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5-09-10 公 开 人:常熟市华之耀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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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5)0581142

 

 

202599日,本院根据常熟市常福街道蓝邦经纬编布织造厂的申请裁定受理常熟市华之耀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本院指定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担任常熟市华之耀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贾丽丽。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五年九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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