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孚兴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债权 调查、公示、异议、复核和诉讼的通知书

关于辽宁孚兴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债权 调查、公示、异议、复核和诉讼的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01-16 公 开 人:辽宁孚兴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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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孚兴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债权

调查、公示、异议、复核和诉讼的通知书

 

辽宁孚兴食品有限公司职工: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裁定受理辽宁孚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兴公司)破产重整案,并于同日指定辽宁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孚兴公司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表并予以公示。职工对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管理人对孚兴公司职工债权调查完毕,现对职工债权进行公示。2024116日至2024120日为职工异议期,2024121日至2024124日为管理人对异议的复核期。

如您对管理人调查核定的债权有异议,请在20241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据,管理人将在124日前对您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直接告知您。您对管理人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在15日内可以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视为对管理人调查核定的债权金额没有异议。

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如果孚兴公司破产财产足以支付职工债权的,管理人将按照《辽宁孚兴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金额,或者职工对管理人复核结果有异议起诉后法院判决的债权金额,全额支付。

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如果孚兴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债权的,管理人将按照《辽宁孚兴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金额,或者职工对管理人复核结果有异议起诉后法院判决的债权金额,按比例减少支付。

特别说明:如管理人发现新的材料或孚兴公司职工向管理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管理人将进一步核查,对职工债权予以调整。职工收到职工债权分配款后,请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特此公示。

 

联系人:吴中凯,联系电话:13624015152

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0号皇城万鑫国际大厦A座39

 

 

辽宁孚兴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116

 

 

附:辽宁孚兴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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