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0181破2号裁定书

(2025)宁0181破2号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4-27 公 开 人:宁夏水洞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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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5)宁0181破申2号

 

申请人:驴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 河区高唐路238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臧伟仲,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水洞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 族自治区灵武市临河镇水洞沟。

法定代表人:沈惠珍,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西部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 族自治区灵武市临河镇境内银古辅道北侧(水洞沟景区)。

法定代表人:沈惠珍,公司总经理。

2025年1月24日,驴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作为宁夏水洞 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夏西部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的债权人,持有二公司债权本息合计22174.64748万元, 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具备法定破产原因,且二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混同、经营场所混同、人事混同、财务混同的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区分财产不利于整个项目的破产重整和债权人利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二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通知了二公司,二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案外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持有宁夏水洞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5户主从债权,经本院强制执行作出(2023)宁0181执1208号之一、(2024)宁0181执697号、(2024) 宁0181执70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2024年8月28日,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不良资产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5户主从债权本息322555739.93元作为不良资产依法转让至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8日,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驴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 同》,把其持有的对二公司的债权本息合计221746474.8元依法转让于驴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二公司住所地均位于灵武市临河镇。宁夏水洞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21日,注 册资本15000万元;宁夏西部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3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人代表均为沈惠珍,经营状态均为开业。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宁夏水洞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有六宗案件未能执行到位,未能执行的案件金额高达264600109元,宁夏西部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有两案未能执行到位,未能执行的案件金额高达218322259元,其中在(2023)宁0181执1208号、(2024)宁0181执708号案件中,二公司同为被执行人。2024年8月25日,水洞沟景区发生了严重的暴雨灾害,导致景区水库漫坝,多人被困,后景区闭园至今。

本院收到申请人《实质合并破产申请书》后,通知二公司副 总经理,通过微信形式送达了申请书、提出书面异议通知书,后查询了宁夏水洞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涉诉的案件中其确认的地址,与工商登记中二公司注册地址一致,按地址邮寄二公司,邮件中注明了二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电话号码,但邮递人员反馈二公司闭园无人签收,同时邮件所有电话号码均拒接听,最终无法送达退回邮件。退回后本院以短信彩信的形式向二公司法人代表沈惠珍送达,并说明意图,告知其最终提出书面异议时间,时间届止,沈惠珍未予以回应,二公司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二公司住所地均位于灵武市临河镇,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的规定,二公司的破产案件应由本院管辖。本案申请人驴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对二公司的债权本息合计 221746474.8元。根据目前查明的二公司负债情况,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二公司自2024年9月闭园停止经营至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十条第一款“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申请人作为二公司的债权人申请二公司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申请人提出二公司虽名义上为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其实际控制人相同、实际经营地址相同、经营人员、办公场所和经 营资产均混同使用无法区分,且二公司之间存在数量庞大且密切交叉的资金往来、相互担保,债权债务亦难以区分,二公司之间存在上述方面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故申请对二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3条“人民 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人民法院在审查实质合并申请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序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实质合 并审理的裁定。”的意见,因二公司目前均消极应诉,组织利害关系人听证暂时存在困难,本院需综合考虑的二公司资产混同的情况尚无法查明,实质合并重整尚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对债权人对二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的申请本院予以分别受理,本案受理申请人对宁夏西部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驴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夏西部阳光 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王晓婷

 

二〇二五年月十

 杨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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