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引

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引

公开时间:2024-08-20 公 开 人:个人信用担保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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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债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引

2024)个人信用担保破管字第1

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

成渝金融法院于202479日作出(2024)渝875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对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担保公司”“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88日作出(2024)渝872决定书,指定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为方便债权人行使权利,保障债权申报的顺利进行,管理人就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对个人信用担保公司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具体如下:

1. 已到期、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以及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均可申报。

2.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3.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对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4.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6.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项,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 法律规定的其他可申报债权,债权人有权申报。

二、债权申报时间

债权申报期间自成渝金融法院发布公告之日起至2024918日止,具体办理时间为申报期间工作日的9:30-12:00,14:00-17:30

三、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应现场提交申报材料,债权人提交证据材料复印时应提供证据原件供管理人核查、核对。

现场申报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东路涉外商务区B3栋22联系人:郎老师,夏老师:15608313554,023-63515521。

四、债权申报表格的填写说明

1.债权人系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债权系自然人的,须由债权人本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名。

2.有关金额或数字的填写,一律以阿拉伯数字填写;单位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标准。

3.债权人填写《债权申报登记表》所列各栏时,若其中有部分项目无可填报的,应填写“无”字样或以斜线“/”划去,不可保留空栏。

4.债权人主张利息或违约金(赔偿金)的,应单独列明利息或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过程及相关说明,填写于《债权申报说明及计算表》中。债权人主张利息或违约金(赔偿金)的,自202479日起停止计息

5.债权人填写《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时应确认填写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通讯地址;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应为本人/本单位银行账户。

6.债权人提交的全部资料,应在《债权申报材料签收清单》中逐一列示,并注明页数。

7.债权人填写债权申报表格时,应字迹清晰,并避免书写错误,若有增、删、涂改,应于增、删、涂改处盖章或捺印。

8.所列应申报项目各栏如不够填写时,债权人得依各项目之内容与规格,另行制作表格填写,附于该申报表之后,注明页数,并于骑缝处盖章或签字。

五、债权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主体资格材料

1.法人、其他组织等单位债权人需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如债权人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3.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二)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金额的材料

1.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合同,购、销货合同等)、协议、备忘录等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

2.各类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文件及相关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登记等他项权利证)等担保材料,融资租赁类债权参照准备;

4.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材料;

5.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权人除提交法律文书外,应同时提交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申报诉讼费用的债权人,除法律文书确认由债务人径付债权人外,应当向管理人提交诉讼费票据原件。

6.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7.债务如有清偿情形的,须提供清偿凭证、协议、执行文书等。

8.债权公证文书或相关公证文书;

9.能够证明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未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的证据;

10.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已申报债权的初步审核

管理人在收到债权人申报的材料以后,将从形式和实质上对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的结果编制债权表,共全体债权人查阅,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核。

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

根据成渝金融法院(2024)渝87破2号公告,个人信用担保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9月25日上午9时30分召开。会议具体流程及参会须知等,管理人将在会议召开前以短信、电子邮件或书面函件等方式告知债权人。

八、其他提示

1.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债权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3.本《债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引》以及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登记的行为不构成确权,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特此通知。

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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