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格菲健身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管理人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是否调解的公告

上海美格菲健身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管理人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是否调解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12-29 公 开 人:上海美格菲健身中心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624次
  • 打印

上海美格菲健身中心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债务人上海美格菲健身中心有限公司(下称美格菲公司)自行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上海三中院经审查已于202424日作出(2024)沪03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美格菲公司破产清算(下称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24日随机摇号,上海三中院已于202426日作出(2024)沪0398号《决定书》,指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担任美格菲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在本案受理以前,美格菲公司长期租赁使用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桥公司)位于上海浦东金桥地区的两处场地经营健身会所。因金桥公司解除租赁合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在202312月受理了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美格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3)沪0115民初127092号(下称金桥诉讼案)。金桥公司以美格菲公司违约未支付应付房租、电费、物业费、解约违约金及在金桥公司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后未按时腾退房屋而产生相应场地占用费为由,向浦东法院起诉,(经变更诉讼请求后)主张费用共计2,207,802.88元。

 

如此前公告,浦东法院经过审理,已于2024926日就金桥诉讼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下称“一审判决”),判决内容是:一、确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二、确认原告金桥公司对被告美格菲公司享有租金债权58万元;三、确认原告金桥公司对被告美格菲公司享有租金违约金债权28,920.25元;四、确认原告金桥公司对被告美格菲公司享有房屋占用费债权29万元;五、确认原告金桥公司对被告美格菲公司享有解约违约金债权29万元;六、原告金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美格菲公司租赁押金29万元。

 

就上述金桥诉讼案的一审判决是否提起上诉,管理人已提交本案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经表决,债权人会议同意管理人不提起上诉。但是在上诉期内,原告金桥公司提起了上诉。金桥公司上诉的理由是其查找财务档案,未发现一审判决第六项所述的美格菲公司交纳29万元租赁押金的证据,因此其认为与事实不符,要求改判。就该金桥公司上诉之事,管理人已经通过公告告知债权人会议。

 

20241227日,二审法院,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传票,通知金桥诉讼案二审将于20241230日下午2点开庭。同时,二审法院建议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就上诉的争议焦点29万元的押金问题“另行协商解决”,即:不再改判一审判决,而是二审通过调解结案。

 

管理人经与美格菲公司的有关经营管理人员核实,证实美格菲公司当初与金桥公司签约租房之时确实没有交纳该笔29万元的租赁押金。

 

有鉴于此,管理人认为,既然没有交纳过这笔押金,则美格菲公司也就没有向金桥公司主张退还这笔押金的事实和法律基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二审法院如实改判将更有利于明确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由于二审法院提出了该调解结案的建议,管理人不宜擅自对此自作主张,因此管理人将此事提交本案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即:债权人是否同意管理人接受二审法院的建议,调解结案,就上诉的争议焦点29万元的押金问题另行协商解决。

 

请债权人通过本案的微信公众号(“美格菲破产管理人”)、“小火鸟”破产平台、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管理人书面告知表决意见、写明债权人名称/姓名,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的反馈结果决定是否代表全体债权人就金桥诉讼案二审通过调解结案。

 

如债权人同意通过调解结案的,请注意:请务必在20241230日中午12点之前向管理人按照如上要求书面反馈,否则管理人将不同意调解结案。如果债权金额合计超过50%且债权人人数超过50%的债权人同意调解结案,则管理人将据此与金桥公司在二审阶段调解结案。另请注意:在20241230日中午12点前没有向管理人反馈是否同意调解结案的债权人,将视为不同意调解结案。

 

以上情况特向全体债权人紧急告知,请各位债权人知悉并相应发表意见。

 

感谢全体债权人对管理人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上海美格菲健身中心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1229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