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

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4-03-05 公 开 人:深圳市绿康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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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告知书

杨卫东:

2024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粤03破申11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深圳市中牧饲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绿康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117日作出(2024)粤0322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绿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的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胡隽律师为负责人。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您作为债务人最大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有义务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遵守法定义务并将债务人的资料移交给管理人。为顺利开展清算工作,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之合法权益,现管理人向您通知如下:

一、送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22号《通知书》

现向您送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22号《通知书》(详见附件),根据《通知书》,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给您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您应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您不履行上述配合清算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您的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您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

如您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您须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二、请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管理人办公地址配合管理人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债务状况、职工债权状况、财务账簿去向、出资情况、印章证照去向等。

三、请您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债务人的以下资料移交给管理人:

1.所有财产、财产凭证、财产取得证明、财产文件等;

2.所有印章、证照、许可及授权文件;

3.所有合同协议及合同履行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所有关于债权、债务、担保、委托、对外投资等资料;

4.从债务人成立至今所有会计账册,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会计凭证、原始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

5.所有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6.办公电脑、文件储存载体及所有电子数据、授权密码;

7.涉及诉讼、仲裁及强制执行的所有案件材料;

8.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员工名册、员工手册、员工管理制度文件、社保发放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资条等劳动人事档案文件;

9.与债务人相关的所有文件、财产及信息的线索。

四、请您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您的有效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书面告知管理人,同时向管理人提供债务人各股东以及债务人监事肖燕有效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五、在您担任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您利用职权从债务人获取了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您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所获取的收入和财产移交给管理人。

特此告知

 

附件:1.2023)粤03破申1138号《民事裁定书》

2.2024)粤0322号《决定书》

3.2024)粤0322《通知书》

(联系人:陈毅;联系方式:17620430476;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3层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附件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
受理裁定.pdf 下载
债务人义务通知书2.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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