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重整案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重整案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3-01-16 公 开 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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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重整案

 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21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破申8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建公司”)破产重整,并于2023110日作出(2022)京01破申16号《民事决定书》,依法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外建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已于2023110日进驻中外建公司现场开展各项工作。

为确定中外建公司的资产价值情况,确保中外建公司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决定采用公平竞争方式遴选评估机构对中外建公司及其下属关联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中外建公司于1992年登记设立,并于1999年与建设部脱钩成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子公司。2010年被批准改制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5幢二层209室。经历多轮股权转让后,目前中外建公司的股东为北京澳博特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8.28%,贵州智诚企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8.29%,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43%

中外建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项目投资及项目施工业务。中外建公司存在多家分公司及投资公司,但大部分已处于失控状态,拥有7项建筑业承包一级资质,同时具有大量应收款项类资产。

2019年起,中外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开始出现大量诉讼,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债务负担沉重,据企业最新财务报表(2020年度)显示,资产规模约20亿,负债规模约29亿。(该资产负债额待据实调整)。

二、评估范围及要求

1、中外建公司的整体资产评估;

2、中外建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及假定清算情况下的快速变现价值评估;

3、出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4、为公司建筑资质、公司字号价值提供咨询并出具相关咨询报告;

5、根据中外建公司重整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拟聘请的评估机构的基本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建筑工程企业重整的实践,并考虑中外建公司的实际情况,管理人认为,拟聘请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 主体资格要求

1)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三年以上,近三年连续正常执业,无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处罚通过上年度有关部门的年检资信良好;

2)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211114日发布《2021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机构名单公告》中列名;

3)公司总部资产评估师不少于30名,具有相应的评估从业资格;

4)与中外建公司或其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不存在依法应当回避的利益冲突。

2.业绩资格要求

1)企业重整资产评估业务服务的业绩五例以上(含五例);

2)评估机构近三年有集团企业及建筑工程企业的重整项目经验;

3)现场负责人需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有三例以上(含三例)重整项目经验,有集团及建筑工程企业重整项目经验优先。

3.工作进度要求

能够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0内出具评估报告初稿,于45内出具正式稿。

四、竞选文件组成及投递时间

1、竞选文件组成

拟参与竞选的中介机构提交的竞选文件格式自拟,但应当包括以下部分:

1)中介机构同意参与选聘的函(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中介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4)报价文件;

5)业绩文件;

6)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包括总体工作计划,并包括人员分工、工作步骤、工作时间;如何就建筑类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何就企业在持续经营及模拟破产清算情况下进行分别评估,并出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如何就公司建筑资质、公司字号价值提供咨询必要情况下出具咨询报告;

7)载明经办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授权范围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提供经办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由本人签字,签名时须提供原件审核);

8)提供竞选材料一式五份。

2、竞选文件投递方式及时间

1)递交方式

中介机构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递交纸质版的竞选文件。

2)递交截止时间

2023131日北京时间17:00,邮寄方式递交的,应当保证于截止时间前送达到指定地点。

3)递交地点

联系人:徐律师 13121296981

  址: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3号院天博中润二层209

五、费用支付说明

中外建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目前暂无资金支付评估费用,但该费用将依法作为破产费用在中外建公司财产中优先拨付,管理人将根据重整进展情况适时支付。关于评估机构为完成评估发生的差旅费用、住宿费用等费用由评估机构自行承担,已包括在评估费用之中,不再另行支付。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零三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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