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公告

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1-12-21 公 开 人:广东飞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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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汕 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21)粤054

 

    本院于20211125日裁定受理汕头市博承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广东飞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127日指定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飞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飞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310日之前向广东飞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环南路44号建设大厦西梯;邮政编码:515000;联系人:曾燕媛、詹嘉鸿;联系方式:1362305950813729202139。债权人可登陆微信公众号“众大律所”下载申报材料)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东飞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324日上午九时正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韩江路33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广东飞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东飞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广东飞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广东飞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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