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或非:关于确认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海与或非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通知

与或非:关于确认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海与或非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3-17 公 开 人:上海与或非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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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

上海与或非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通知

 

上海与或非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

2024514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孔德威对被申请人上海与或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或非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上海三中院于2024516日指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担任上海与或非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与或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不具有重整及和解的可行性。上海三中院于2025224日裁定宣告与或非公司破产。

根据《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1]、《关于企业破产欠薪保障金垫付和追偿的会商纪要》第一条[2]以及《关于落实企业破产欠薪保障金垫付与追偿机制的操作规程》第一条[3]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帮助劳动者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和维护社会稳定,管理人可向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崇明人社)申请办理垫付欠薪事项。

管理人于202535日向崇明人社提交了申请欠薪保障金的全部材料。

2025314日,管理人账户收到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欠薪保障备用金专户转账,备注为:垫付与或非欠薪款金额为68,470.40元,并向管理人发送了《企业欠薪垫付审核表。管理人现已根据《审核表》向有关员工发放了欠薪保障金。

根据《关于企业破产欠薪保障金垫付和追偿的会商纪要》第八条[4]和第九条[5]、《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6]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7]的规定,管理人依据职权将崇明人社取得对劳动者垫付款项的追偿权确认为第二顺位的债权,并列出清单予以公示。

因此,管理人确认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海与或非有限公司享有债权68,470.40元,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即债权顺位为第二顺位社保税款债权和欠薪保障金

 

上海与或非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

 

 [1]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无力或暂时无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劳动者本人可以申请垫付欠薪:

(一)企业因宣告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实已由企业、企业清算组织确认,或者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2]关于企业破产欠薪保障金垫付和追偿的会商纪要:1.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破产企业无力支付欠薪的,基层法院可以要求管理人向该法院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垫付欠薪事项;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法院可以要求管理人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垫付欠薪事项。

 [3]关于落实企业破产欠薪保障金垫付与追偿机制的操作规程:破产案件审理中,需要开展欠薪垫付工作的,法院根据《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指导破产案件管理人准备欠薪垫付申请材料,管理人应根据案件情况如实填报《企业欠薪明细表》。

 [4]关于企业破产欠薪保障金垫付和追偿的会商纪要: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劳动者垫付欠薪后,即取得对该劳动者垫付款项的追偿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追偿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5]关于企业破产欠薪保障金垫付和追偿的会商纪要:9.由欠薪保障金垫付的款项,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

 [6]《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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