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莱福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浙江福莱福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4-07-03 公 开 人:浙江福莱福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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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浙050242

本院经本院执行局移送破产程序及债权人浙江大东吴集团有限 公司的申请,于2024612日裁定受理浙江福莱福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福莱福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福莱福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814日前向浙江福莱福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及通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劳动路567号龙鼎大厦8;邮 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沈律师18367286110/陈律师15157200550,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6:30)。债权人申报 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 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 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 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福莱福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浙江福莱福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8211430分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西山路1698号)或通过网络平 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方式采用网络方式与线下相结合,参会指引管理人将另行通知。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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