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裁定)

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裁定)

公开时间:2025-07-14 公 开 人:林容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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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7破39-5号

申请人:江门田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19日,本院根据江门田川电子设备有限公 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4月12 日指定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担任江门田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管理人.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核查,江门田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可 供处理的财产价值约为221875.54元。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 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本院于202112月13日依法 裁定确认,江门市宜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2名债权人对江门 田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享有债权4338050.65元。现管理人认 为江门田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符合破产条件,故向本院申请宣告江门 田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对债务人江门田川电子设备有限公 司财产、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江门田川电子设备有限公


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没有 重整、和解的可能,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 江门田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江门田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李雁羽

审判员陈侃伦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陈绮雯

书记员 梁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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