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津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公告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重庆津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公告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公开时间:2025-07-02 公 开 人:重庆津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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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晨睿破管字第 9 号
重庆津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
渝 05 破申 334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重庆津山环境工程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山环境”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
申请,并于 2025 年 7 月 1 日指定北京观韬(重庆)律师事
务所担任管理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
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就债权申报和第一次债权会议
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至五十五条及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
向管理人进行申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
点:
(一)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二)债权计算至 2025 年 6 月 23 日(含当日),附利
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利息的债权利息,
计算至 2025 年 6 月 23 日止);
1 页 共 5 (三)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未决的诉讼、仲裁债权,
债权人可以申报;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
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
应当说明;
(五)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
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六)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
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
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
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八)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
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申报债权;
(九)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
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
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十)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
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
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十一)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债务人企业职工的债权(包括工资及经
济补偿金)无需申报,由管理人统一调查核实后予以公示,
2 页 共 5 债 权 人 可 在 “ 全 国 企 业 破 产 重 整 案 件 信 息 网 ”
(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进
行查询,相关权利人也可携带相关资料至管理人办公室(具
体见下述申报方式及申报地址)进行职工债权登记。
二、申报期限和相关要求
(一)申报截止期限
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本案债权申报截至
2025 年 8 月 18 日(含当日),申报时间为申报期内工作日
上午 9 点至 12 点,下午 14 点至 17 点。请债权人务必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有效申报的确定
管理人收到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之日视为完成申报的日
期,故申报人务必按要求提供完整资料。资料不齐的不视为
完成有效申报,但管理人可予以接收并要求申报人在指定期
限内补充完整,在指定期限内仍不能补齐材料的,不利后果
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三)逾期申报的处理及后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若未在
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补充申报的
债权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未依
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
利。
三、申报程序
3 页 共 5 提交债权申报相关材料(具体参见《债权申报指引》及
其附件)。注意:
1.《债权申报目录》《债权申报表》《债权人送达地
址确认书》《承诺函》(请按照给定模板填写,可加页);
2.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材料。
四、申报方式和申报地址
债权人可以通过邮寄申报或现场提交材料的方式向管
理人申报债权,并同时将电子版一并发送至下述管理人邮箱。
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国华金融中心 B
栋 2401、2402 号北京观韬(重庆)律师事务所破产债权申
报办公室
邮编:400000
联系人:李寅娜律师、王宇律师
联系方式:13896129091、18623123150
管理人邮箱:xzwy87@163.com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
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
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 09 时 40 分在重庆破产法庭(重庆市九
龙坡区杨家坪街道花平里 3 号)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会议形式为现场结合网络会议(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
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
4 页 共 5 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
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
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
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六、特别提示
(一)本公告书仅是管理人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和
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工作文件,其中的有关提示和注意事项不
视为管理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
(二)建议债权人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完成申报;
(三)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
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书内容若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不
一致,以后者为准;
(五)根据规定,破产程序期间,债务人不对债权人进
行个别清偿,所有针对津山环境的债务纠纷诉讼及执行程序
应当中止。
特此公告。
            重庆津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附件

债权申报指引附件.doc 下载
【津破管字9】申报公告和一债会公告.pdf 下载
【津】债权申报指引.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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