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裁定

破产申请裁定

公开时间:2025-07-21 公 开 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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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 15 破申 27 号

申请人:高金所

被申请人:河南力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76G2D64,住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香格里拉广场负 1 楼 01 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冉小奇。

2025 年 6 月 9 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 1502 执 1030 号决定书,将该院办理的河南力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执行转破产审查。本院于2025 年 6 月 23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河南力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9 年8 月 1 日,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健身休闲活动;体育赛事策划;服装服饰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餐饮服务。

本院认为:河南力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经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新区分局核准成立,属适格破产主体。河南力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不能全部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应当认定该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符合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高金所对河南力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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