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吉木萨尔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受理吉木萨尔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公开时间:2026-01-08 公 开 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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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6-02-09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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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新2327破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仲建文的申请于2025年12月 12日裁定受理被中请人吉木萨尔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2月27日指定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担任古木萨尔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吉木萨尔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至2026年2月6日前,向吉木萨尔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昌吉市长宁南路 19号华业大厦5楼:邮政编码:831100;联系人:马庆伟律师,联系电话:13909946099)中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中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中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古木萨尔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吉木萨尔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2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一楼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更改时间

或地点,将委托管理人另行通知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依法中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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