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325破5号之一 通知书(债权人)

(2025)豫0325破5号之一 通知书(债权人)

公开时间:2025-06-13 公 开 人:嵩县宏鹏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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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5)豫0325破5号之一

各债权人: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2025) 豫03破申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梁少林对被申 请人嵩县宏鹏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5年5 月3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03破申4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6 月5日作出(2025)豫0325破5号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 人梁少林对被申请人嵩县宏鹏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 算申请。并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2025)豫0325破5 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河南律桓律师事务所为嵩县宏鹏矿业有 限公司管理人,河南律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静为管理人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7月11 日18时前,向嵩县宏鹏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王亚静,电话18567638698;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303 号浙大科技园3#07号)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 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 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嵩县宏鹏矿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嵩县宏鹏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7月 14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三楼审委会会议室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 证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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