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摇珠选聘深圳市建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审计机构的公告

关于摇珠选聘深圳市建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1-27 公 开 人:深圳市建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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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7日作出(2025)粤03破申15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建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保险”)破产清算案,并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2025)粤03破849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天达共和(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深圳市建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全面了解深圳市建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确保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委托审计和评估工作规范(试行)》《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审计和评估机构摇珠和公开招募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当前对建安保险公司财务资料接管的情况,拟通过摇珠方式选聘机构对建安保险进行破产专项审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建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深圳市建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关志坚,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61996906E,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九道99号A8音乐大厦15M。

深圳市建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根据保险公司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凭有效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

二、管理人接管到的财务资料情况

截至目前,管理人接管到建安保险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

数量

备注

1

2004年会计凭证

69册

纸质件

2

2005年会计凭证

37 册

纸质件

3

2006年会计凭证

12册

纸质件

4

2007年会计凭证

25册

纸质件

5

2008年会计凭证

34册

纸质件

6

2009年会计凭证

33册

纸质件

7

2010年会计凭证

27册

纸质件

8

2011年会计凭证

33册

纸质件

9

2012年会计凭证

39册

纸质件

10

2013年会计凭证

54册

纸质件

11

2014年会计凭证

26册

纸质件

12

2015年会计凭证

33册

纸质件

13

2017年会计凭证

23册

纸质件

14

2018年会计凭证

16册

纸质件

15

2019年会计凭证

26册

纸质件

16

2020年会计凭证

34册

纸质件

17

2021年会计凭证

16册

纸质件

18

2022年会计凭证

25册

纸质件

19

2023年会计凭证

14册

纸质件

20

2024年会计凭证

12册

纸质件

21

2025年会计凭证

6册

纸质件

22

审计报告(2005年—2024年)

19册

纸质件

23

建安招商银行流水

2户

纸质件

三、选任审计机构条件、工作范围及承诺事项

(一)资质条件

1.报名单位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质;

2.报名单位在《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审计机构备案名单》内;

3.报名单位与深圳市建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

4.报名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曾为3宗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案件提供过完整的审计服务(以委托合同及审计报告正本为据),具有担任破产案件独立审计工作的经验;

5.报名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记录,未被列入税务异常名单,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二)工作范围

1.对深圳市建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账面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核查深圳市建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与其股东、对外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公司的往来和债权债务情况。

3.对深圳市建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情况、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应收类款项、对外投资及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或无效行为等事项进行清理、核对和查实。

4.对深圳市建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应收类款项采取积极的函证方式逐笔函证,对未回函单位须实施替代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为管理人的债权审查、诉讼仲裁等工作提供支持。

6.对管理人接管到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予以核查。

7.人民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认为需要的其他审计工作。

8.对建安保险保证金收取及是否构成挪用事项进行核查。

(三)承诺事项

1.审计机构应保障有充足的人员完成上述审计和其他各项工作,能够为建安保险的审计工作派驻不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组成现场工作团队,以高效地完成相应工作。

2.审计机构应在被选定之日起3日内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审计协议,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机构无故超期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委托协议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审计费用。

3.人民法院、管理人、深圳市建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及相关权利人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或要求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作相应补充或进一步说明时,审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审计机构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深圳市建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信息予以保密,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授权的情形除外。

四、审计费用

1.审计费用参照〔2011〕313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破产审计工作惯例,由管理人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0元(含税),最终以审计服务合同约定为准。审计机构出具无法审计意见的,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含税)。

2.本次审计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税费等)均包含在审计费用之内。

3.审计费用列入破产费用,于深圳市建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支付。

五、报名方式

请符合条件、有意向提供服务的单位在2026年1月30日24时前向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完成报名。

管理人联系人:丁律师,17788747359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系人:许世妙,电话0755-82529804

六、选定机构提供资料清单

经摇珠选定的审计机构需要在收到选聘结果的2日内向管理人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审计机构的简介、资质和业绩(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参与办理本案审计事务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团队人员的简历,包括学历证书、执业资质证书、破产案件办理经验等;

4.项目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现场负责人及资质证书、项目团队人员组成及资质证书、本项目工作计划和安排);

5.项目报价方案(应明确计算标准及可协商最大折扣);

6.审计机构联系人(对接人)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7.诚信承诺书,包括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严守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未经公开的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配合管理人和法院做好审计工作的承诺,不更换项目负责人和团队人员的承诺,出具的审计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准则、业务规定和本公告相关要求的承诺等。

七、其他事项

1.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拟于2026年2月2日在报名的合格机构中采用摇珠方式随机选定一家审计机构、一家备选审计机构;

2.被选定的审计机构应当在获得选定结果的两日内向管理人提交第六条所列全部资料复印件(有原件的交原件核对),资料不全者,丧失选定资格,由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通知备选机构递补;

3.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对未被选定的机构不另行通知;

4.被选定机构应按照管理人要求签署格式版本《委托协议》,非格式条款可以协商确定;

5.管理人保留撤回本公告的权利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6.管理人保留对本公告的解释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丁律师;联系电话:17788747359。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洲大厦24层北京天达共和(深圳)律师事务所。

附件

【盖章】建安保险管发14-摇珠选聘建安保险审计机构的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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