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破产清算裁定书

受理破产清算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2-20 公 开 人: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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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3破申125号之一

 

申请人:周发义,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住河南省洛宁县城关镇西关村七组。

被申请人: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 省洛宁县涧口乡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黄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申请人周发义申请,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于2024 年 8月5日作出(2022)豫0328执348号决定书,以被申 请人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 将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 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

(2024)豫03破申125号民事裁定,受理周发义对洛阳市 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执行过程中由申请执行人申请 的破产清算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及经营场所所在地法院 审理更为适宜。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河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民辖870号《批复》,同意将该案 移送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及经营场所所在 地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 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 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

1.受理破产清算裁定书(阿帕奇公司).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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