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催告函

关于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催告函

公开时间:6小时前 公 开 人:泉州兴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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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兴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催告函

周乐:

2026年7月2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泉州澜天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泉州兴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6)闽0503破24号】。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7日作出决定书根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指定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泉州兴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兴禹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2日,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华北路644、646号,法定代表人为周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02MA345P6J54。根据兴禹公司《章程》约定,你方作为兴禹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00%,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截至本函发出之日,你方实缴出资人民币0元,尚未缴纳出资人民币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之规定,现管理人通知你方应于收到本函之日起十日内与管理人联系补缴出资事宜。如逾期不补缴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你方对上述出资缴纳事宜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配合本案破产清算工作。

特此函告

泉州兴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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