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河南豫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25 公 开 人: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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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作出(2024)豫 01 破申 228 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河南豫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以下简称“豫丰公司 ”),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指定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做出(2025)豫 0105 破 2 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担任豫丰农业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

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拟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对豫丰公司进行账务审计、资产评估,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豫丰公司于2006年3月2日成立,在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地为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2号院10号楼2-3层,公司注册资本为3464.7万元人民币,股东为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经营范围:农业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农作物种植(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仓储服务(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销售:初级农产品、花卉、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饲料、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化肥、农膜日用百货、化妆品、保健食品;房屋租赁;美容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初级农产品的加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二、申报机构资质要求。

1.合法设立的审计、评估机构;

2.申报机构入选河南省人民法院审计/评估机构备选,或具有管理人资质;

3.在近三年内与被审计、评估机构不存在业务联系;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审计对象及要求

1.审计对象:对豫丰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及对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状况等进行审计。

2.要求:依法进行审计并按时出具审计报告,配合管理人与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质询,按照金水区人民法院及管理人的工作要求依法履行其它义务。

(二)评估对象及要求

1.评估对象:对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所列的全部资产以及相关负债(具体的财产范围节点: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豫丰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及对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豫丰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及对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的财产。即除豫丰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及对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所有的货币外,豫丰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及对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进行评估)。

2.要求:依法进行评估并按时出具评估报告,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质询,按照金水区人民法院及管理人的工作要求依法履行其它义务。

四、报名机构应提交的竞选文件

(一)报名机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简介、营业执照机构及从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件、业绩证明、授权委托手续等;

(二)工作计划及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预计审计、评估期限,专业人员配置材料等;

(三)收费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收费参考依据及下浮幅度;

(四)报名机构与本案无利益冲突及回避事由,所提交竞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的书面承诺;

(五)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罚记录的证明;

(六)配合管理人进行延伸、后续审计或评估等不再收费的承

诺;

(七)报名机构认为与审计/评估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八)因本项目系执转破案件,暂无发现资产,公司子公司名下财产已抵押拍卖,可能面临暂无能力支付审计、评估费的情况,报名机构需书面承诺,同意在债务人未支付审计、评估费的情形下出具正式的审计、评估报告;同时可能面临债务人没有能力支付审计、评估费的情形,审计评估同意自行承担不能收取各项费用的风险。

五、审计、评估的时间要求

在审计、评估机构选定后,债务人具备审计和评估条件后15天内出具审计和评估报告。

六、审计、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费用的支付

1.参与投标的审计、评估机构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无参与债务人审计、评估业务。

2.管理人将根据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进行评分。同等条件下业绩最优者中标,但相应的费用需根据实际工作量由临时管理人予以调整,但不得高于投标报价的费用。

3.费用的支付时间为:在债务人资产状允许的情况下可随时支付。

七、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截止日期:2025年7月30日17:00;

报名方式:通过邮箱发送报名材料,中标后需提供纸质资料,一式三份。

联系人:张律师

电话:19900963356/15515953010

邮箱号码:wonder365@139.com

八、注意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等规定,报名机构递交竞选文件即为要约,管理人发出的中选通知即为承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协商调整竞选方案的,以调整后的方案为准;

(二)最终选定的审计、评估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选派4名以上专业人员开展工作;

(三)本公告及选聘工作会议最终解释权归豫丰公司管理人。

特此公告。

 

                    河南豫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0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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