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县周岗五金木器品厂强制清算公告

江宁县周岗五金木器品厂强制清算公告

公开时间:2022-04-22 公 开 人:江宁县周岗五金木器品厂清算组
浏览次数:4676次
  • 打印

2022年2月24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115强清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宁县周岗五金木器品厂(以下简称木器品厂)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4月8日作出《决定书》,指定江苏东方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接管该公司。现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强制清算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木器品厂的债权人公告发布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可以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可以在木器品厂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可以主张以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二、木器品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财产的,清算组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三、木器品厂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公司财产、印章、证照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如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强制清算,相应义务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清算组已被授权刻制清算组公章、财务章、法人名章,木器品厂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一切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印章均停止使用。

五、清算组办公及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号联创大厦B座7楼江苏东方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刘婷;联系电话:17302538745。

 特此公告。                  

              

 

              江宁县周岗五金木器品厂清算组

            二〇二二二十二

 

 

附:(2022)苏0115强清23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

周岗五金木器品厂裁定书、决定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