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玛纳斯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新疆华普惠鑫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及通知申报债权的公告

关于玛纳斯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新疆华普惠鑫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及通知申报债权的公告

公开时间:2小时前 公 开 人:新疆华普惠鑫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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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根据新疆鑫合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7月30日裁定受理新疆华普惠鑫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担任新疆华普惠鑫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请你(或你单位)在2026年8月30日前,向新疆华普惠鑫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2A座写字楼7层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萱13109906172、杜俊谊1939910641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2026年8月30日前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疆华普惠鑫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9月4日(周五)北京时间下午16时30分在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七号法庭(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凤城西路,如会议地点变动,将另行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华普-破8号-公告(1).pdf 下载
(2026)新2324破申8号裁定书.pdf 下载
(2026)新2324破8号决定书(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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