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公告

公开时间:2024-08-20 公 开 人:福建泽槿商业管 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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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福州东百永丰商业广场有限 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6月28日裁定受理福建泽槿商业管 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令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于2 024年8月19日作出(2024)闽0103破31号决定书,指定 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泽槿商业管理有限 公司管理人。

福建泽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8月 20日至2024年9月20日(仅限工作日上午9:00-11:00,  下午15:00-17:00)向福建泽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 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2号融都国际大23  层、27层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林金妃、 毛亚飞,联系电话:15880491082、15059156026,联系邮箱: 327452272@qq.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 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  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将于2024年9月23日上午10点30分通过“线下 +线上”方式(线下地点本院第七法庭,地址:福建省福州 市台江区广达路89号,线上通过登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辅助系统,网址:https://fz.courtpcw.com/#/In


dex, 或使用微信小程序“福州破产案件辅助系统”登入)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

福建泽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应当向福建泽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 财产。福建泽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 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福建泽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公 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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