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公司应收债权处置方案的议案

华丰公司应收债权处置方案的议案

公开时间:2024-07-22 公 开 人:黑龙江华丰煤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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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丰公司应收债权处置方案的议案

一、应收债权处置范围

依据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黑龙江华丰煤化工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应收债权范围,华丰公司共有应收债权合计7,455.26万元,此前管理人已通过诉讼程序成功收回4,500万元。截至目前,华丰公司尚有应收债权共计2,955.26万元,其中大连华本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缴华丰和华本公司注册资本金1184.27万元,台电集团(香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欠缴华丰公司注册资本金802.6万元,大连天阳盛光贸易有限公司欠缴华本公司注册资本金160万元,刘贵文欠缴华本公司注册资本金200万元,杨亮欠缴华本公司注册资本金208万元,丹东万通城市燃气有限公司尚欠华本公司往来款257.78万元,黑龙江鑫玖祥煤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尚欠华本公司往来款87.5万元,集贤县鑫豪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尚欠华本公司往来款55.11万元。

二、追收情况

1、诉讼追收

涉及大连华本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六企业法人及自然人共计2,812.65万元债权,管理人已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追缴,经调解,上述六债务人承诺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前履行全部义务。

2、函告追收

涉及黑龙江鑫玖祥煤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及集贤县鑫豪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尚欠款项,管理人已依法多次向上述债务人发出催收函,上述债务人目前尚未履行。

三、处置方案

(一)对无法限期收回债权的拍卖及变卖

1、根据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黑龙江华丰煤化工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以下简称变价方案)中确认的变价财产范围,上述应收债权属于华丰公司破产财产变价范围。为兼顾财产处置价值和效率,如上述债权在2024年8月26日后仍无法收回的(下称无法限期收回债权),管理人拟采取拍卖和变卖相结合的方式处置该部分无法限期收回债权。

2、为提高处置效率,对无法限期收回债权采取网络公告和线下拍卖及变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人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及变卖。

3、因无法限期收回债权收回可能性较小,实际价值较低,为提高处置效率,该部分无法限期收回债权起拍价参照变价方案确定的起拍价,即债权本身价值的70%。

4、再次拍卖的起拍价为首次拍卖起拍价的70%。如再次流拍可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起拍价均为上一次拍卖起拍价的70%,以此类推,直至拍卖成交或债权核销。

5、参与竞买的保证金为起拍价的5%。

6、参与竞买的加价幅度不超过每次起拍价的0.5%。

7、首次拍卖在拍卖七日前公告;若流拍的,在流拍后三日内启动再次拍卖,并于拍卖一日前公告,以此类推,直至拍卖成交或债权核销。

8、每次拍卖流拍后,管理人可在下一次拍卖正式开始前以不低于上一次起拍价直接变卖该拍卖债权。

9、因处置债权产生的平台服务费等相关的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因处置资产产生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承担。

10、本债权处置方案未详尽事宜,按有利于破产清算工作、有利于债权人利益、有利于财产最大价值的原则,管理人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实务中常规操作确定和执行。

(三)债权的核销

为提高处置效率,节约处置成本,管理人拟对经七轮拍卖或变卖后仍无法变价的债权进行核销处理。

各债权人如对上述方案有任何异议,应在2024年7月26日17:00前向管理人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对上述方案没有异议,管理人将按照该方案执行。

特别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之规定,上述债权被依法追收或经拍卖、变卖后,将一并纳入破产财产范围依法分配。

 

黑龙江华丰煤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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