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紫荆清远与长安汽车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报告

关于紫荆清远与长安汽车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3-07-05 公 开 人:紫荆清远管理人
浏览次数:4600次
  • 打印

关于紫荆清远与长安汽车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报告

 

债权人: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99日作出(2021)苏0509破申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紫荆清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紫荆清远”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1)苏0509134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紫荆清远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汽车”)曾签订《产品开发合同V4》,合同约定6970万工装费用由紫荆清远先行垫付,长安汽车通过采购10万套配套产品摊销的方式支付上述工装费。紫荆清远供应1235套零部件后,后续再未接到订单。就争议事项,管理人制作诉讼方案提请债权人表决通过后对长安汽车提起诉讼,主张长安汽车赔偿损失68839205元。

202372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9民初11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苏州紫荆清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29日签订的《产品开发合同V4》以及于20181126日签订的《汽车/发动机零部件采购基本合同》均于2021119日解除;二、被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紫荆清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损失3200万元。”

如之前诉讼方案所披露,基于诉争合同文本约定内容、邮件往来沟通情况、合同违约责任等方面考虑,该诉讼本身存在较高败诉风险。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和利益衡平原则,酌定支持3200万已属不易。为节省破产费用,管理人决定不再对该案提起上诉。

因一审支持金额足以全额覆盖职工债权及社保债权,故管理人不再征求该两类债权人关于是否上诉的意见。如普通债权人主张管理人应当就该案上诉的,请在711前向管理人书面提出,要求管理人上诉的债权人过半数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则管理人将提起上诉,否则管理人不再上诉。

如债权人需查阅判决书,请联系管理人工作人员。

 

苏州紫荆清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75

 

 

管理人联系人:薛律师,电话:17301690127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