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小时前 公 开 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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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鑫博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债权人、相关利益方及社会中介机构:

2025年9月1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0112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伟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北京鑫博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破产企业”或“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25年10月17日作出(2025)京0112破14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开展各项破产清算工作。

为全面、准确掌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及财产价值,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高效推进,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 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6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拟公开聘请审计机构对破产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鑫博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110112MA00296N98

法定代表人:陈劲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市场营销策划;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箱包销售;化妆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停车场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形象策划;咨询策划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工作范围

审计机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会计准则,对截至审计基准日债务人资产、负债、相关会计资料、债权债务清册、财产清册进行全面审计核查,对破产企业自设立至今账内及账外全部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盘点,对可能出现的隐性债务进行充分核实与估算, 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管理人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核查债务人的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债权债务状况,对每笔应收款(资产)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转账凭证、确认函、 欠条 、决算书 、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资产)存在的依据 , 复印整理为独立的文档移交管理人;

2. 债务人资产、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关联公司往来款明细、申报债权真实性及准确性及管理人要求的其他与破产有关的财务审计事项;

3.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债务人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债务人的行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从债务人处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联公司、关联人员是否存在从债务人获得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债务人财产的情况;

4. 债务人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公司成立以来是否存在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就债务人是否与债务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5. 核实债务人的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的拖欠费用情况,编制职工薪酬支付明细表(基准日之前连续 12 个月) ,核实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欠缴情况;

6. 审计基准日前一年内 ,债务人是否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无偿转让财产、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是否存在不正常的财产波动或账务调整。审计基准日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是否存在个别清偿或被银行划扣的款项;

7. 债务人经营过程、处置财产过程中无可追回的财产(如有无隐匿、 转移财产、有无被侵占财产、有无虚构债务等);

8. 破产实务涉及的其他需要的审计工作。

(二)核查债务人资产清册,组织对债务人财产的甄别与盘点工作,处理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三)配合管理人审核债权,与管理人共同编制债权债务清册;配合管理人做好破产工作中涉及的债务人财务记载资料的调取,完成财产调查报告;

(四)为管理人的债权审查、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等工作提供及时的财务支持;

(五)指派本次审计的工作人员就审计内容进行简要说明,如果有债权人书面提出问题或异议的,需书面回答;

(六)对管理人制定相关财产管理、处置等计划提供财务、税务顾问服务;

(七)案件终结时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八)按照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对报告进行解释、 说明;

(九)按管理人或法院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意见;按管理人或法院的要求,对审计报告、专项意见进行解释、说明;

(十)破产清算程序中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十一)对于税务问题进行咨询服务,应管理人要求就破产财产处置过程的税务问题进行解答,必要时出具专业意见。

最终需交付给管理人工作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清算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书面说明、书面意见。

三、时间要求

(一)审计机构一经选定,需在管理人指定时间内开始工作;

(二)审计工作应当在60个自然日内完成;

(三)审计机构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业务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等,按照管理人的要求逐项核实、落实重点事项,如所需资料缺失的,应当按照现有资料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

四、承诺事项

(一)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承诺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未经公开的信息和商业秘密将严格保密。

(二)配合管理人和法院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符合业务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等。

(三)审计机构应管理人要求随时响应并参加现场沟通会议,且在要求时间范围内出具符合管理人要求的审计报告。

(四)审计机构服务团队负责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并安排不少于【2】名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开展现场审计工作,工作人员现场工作的时间由管理人根据审计机构工作的完成情况决定,从事本项目的工作人员最近3年内无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五)审计机构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且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或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六)鉴于本项目的复杂情况,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投标条件及投标材料(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一)投标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投标机构需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质证书/证明。

2.投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3.专业经验:审计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的审计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具备近3年内北京市(含区县)具备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审计或资产评估业务的经验。

4.接受条款: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公告所述的全部内容。

(二)投标文件应包括:

1. 审计申报书

至少应包括报名机构的基本情况、所服务客户、工作业绩 (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程序工作经验)、参与本次审计人员的资质和简历、服务方案、报价与支付方式、工作计划、预计工作期限等。

投标机构的基本简介应包括:投标机构从事破产专项审计工作及与本项目相类似的审计工作的相关案例等;

相关资质,如具备(1)2022-2024年度均为纳税人信用A级;(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示的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有效备案名单;(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示的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股票发行审计业务有效备案名单。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载有投标机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的书面文件;

6.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和机构信誉及业绩证明材料;

7.近3年在本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未受到政府部门给予不良记录及行政处罚,未被司法机关判处承担法律责任以及近1年在本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未受过惩戒和处分的声明;

8. 承诺书。

五、投标报名

请于2026年4月9日前将盖章版的投标文件壹式叁份,密封后向管理人提交,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并将纸质版文件邮寄至以下地址:

邮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土桥村西隆安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箱:longanpochan123@163.com

联系人:赵律师、朱律师

联系电话:18822556859 ;18333260805

六、选定方式

管理人将根据各申报机构的相关资质、过往业绩、报价、完成时间等情况进行综合打分投票,最终得分最高者为中标机构、第二为备选机构,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备案。对于报名未中选的机构,报名材料不予退还,管理人亦不再另行通知。

七、审计费用支付

(一)本案审计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在审计机构完成审计工作、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且财产可供分配(具备支付能力)后一次性支付。

(二)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期间的交通、餐饮等支出统一计入审计服务费用,不再另行报价、结算。

(三)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四)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五)最终报酬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工作量,接受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整。

八、其他须知

(一)申报机构在递交竞聘方案时,应按本公告规定的要求和时限以书面方式递交报名材料,将相关材料用信封式档案袋装,并在信封袋密封又处贴纸加盖单位公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申报机构递交竞聘方案即为发出要约,管理人发出中选通知即为发出承诺,要约、承诺对申报机构、管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另行协商调整竞聘方案的,以调整后的竞聘方案为准。

(三)参与询价的机构应当确保提交材料及内容的真实、完整、合法,管理人有权对参与询价机构提交的材料原件进行核实,如发现材料及内容虚假、违法或不符合要求的,将直接取消参与询价机构的参选资格。

(四)本公告中所列债务人公司的基本情况,供意向中介机构参考,不视为管理人的承诺。

(五)管理人对本选聘公告享有最终解释权。

北京鑫博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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