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汇高科文化有限公司法律责任及接管告知书

中汇高科文化有限公司法律责任及接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5-03-25 公 开 人:中汇高科文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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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及接管告知书

中汇高科文化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202531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01破申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敬少琼对中汇高科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担任中汇高科文化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刘晓军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相关法律责任

(一)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不得有如下行为:

1.无偿转让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进行清偿

5.放弃债权

6.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7.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8.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存在上述行为,管理人有权依法追回相关财产,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接管

(一)请中汇高科文化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具体包括:

1.债务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2.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3.债务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经营业务相关的证照、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4.债务人的总帐、明细帐、台帐、日记帐等帐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及审计、评估资料

5.债务人批准设立文件、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6.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书资料;

7.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8.债务人的人事合同档案文件;

9.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各类软件及平台账号、密码

10.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物品等。

(二)债务人如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物品等,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三)管理人接管时,债务人还应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四)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应移交的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的,应当向管理人及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

债务人有关人员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债务人有关人员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隐匿、转移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做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处分、分配债务人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出资人利益,涉嫌犯罪的,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债务人有关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犯罪的,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管理人联系人:陈晓阳 律师

电话:18202015583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2号颐德中心21楼

邮政编码:510031

特此告知!

中汇高科文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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