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及债权申报公告

关于厦门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及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1-06-11 公 开 人:厦门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4568次
  • 打印

关于厦门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

公告

(2021)02破预临管1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根据厦门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公司”)的申请,于202163日作出(2021)02破预临管1号决定书,指定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富兴公司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

富兴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711日前向临时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洲广场5层;邮政编码:361004;联系人:刘岩、刘杰;联系电话:1775060360015259226940;电子邮件:ly@yinghelaw.com、lj@yinghelaw.com)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对于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202163日)、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特别说明:

1.目前厦门中院系决定对富兴公司进行“预重整”,是否受理富兴公司破产重整将在预重整工作完成后由厦门中院审查裁定。因此,是否受理富兴公司破产重整仍存在不确定性。

2.如后续厦门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富兴公司破产重整的,在富兴公司预重整阶段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临时管理人和临时债权人会议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计息等计算方式的审查、核查与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厦门中院受理富兴公司破产申请后,对于申报债权所涉及的利息,临时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债务人、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富兴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厦门中院裁定确认为准。

4.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出资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者预重整程序中已经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该协议或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1)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或方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2)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以及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厦门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厦门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的决定书.pdf 下载
关于厦门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的债权申报材料.pdf 下载

加载中...